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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最亮眼看点
作者:hzbgs | 来源:网络转摘 | 时间: 2014-12-18 | 浏览次数:4716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最亮眼看点

 

北京时间10月28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炉,17,000多字的决定全文,9,000余字的决定说明,让中共迈步进入“依法治国时代”。纵览《决定》全文,民法典编纂,党法关系讨论,政法委定位,司法公正,立法、执法、守法等问题都给与了全面的阐述。习近平也透露四中决定起草小组今年1月成立,习亲自任组长,张德江、王岐山,一个人大,一个中纪委,任副组长。还有两名省级高官进入文件起草组,并透露2月份文件起草工作开始。对于这份决定和说明的后续影响,可以预见,随后不久,宪法最新修正案可能出台,修宪工作或许也将紧锣密鼓的开始……

党法关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四中召开之前,“党大还是法大”就被各方预热,认为四中将会给出答案。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决定和说明中,都一再强调党与法的关系。例如在强调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时,要坚持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其中还是提到了党与法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在习近平的说明中,对于党与法关系的阐述则更为生动——“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当然,党大于法并不意味着党员也高于法律,党纪会注意与国法的衔接和协调,党纪严于国法,是四中对二者关系给出的答案。

另外,政法委的地位也再次有了界定。在传出习近平主抓政法委的消息之后,四中给出了“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的答案,长期以来有其在周永康案后讨论已久的政法委去留和工作方式问题也“落闸”有了定论。

此外还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四中强调宪法作用,但是与自由派期盼的“宪政”相差甚远,原则中“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政府官员: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决定》中也用大篇幅谈到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首次在中央全文文件中被呈现。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两个制度的建立,将能对政府官员的“政绩工程”、“败家工程”进行有效的约束。

保证司法公正是这个决定中最为“亮眼之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几乎是堵死“递条子”行为的路子。

在反腐方面也有亮点,“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被舆论频频提及,网络大V“石扉客”就分析,两高将会如何解释“其他财产性利益”,“性贿赂”会否在其中?

司法系统:谁办案谁负责

无论是三中决定,还是四中决定,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事无巨细,在讨论“党法关系”外,也对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了界定,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也让不少法律人士看到希望。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更是以一种宣言式的态度展现在全会文件中。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提法颇为独特,后续值得观察。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法律实践过程中

《决定》一再强调法律为人民的观点,强调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可算再次事无巨细。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也让很多人看到了“司法掮客”这四个字。而“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是将中国法治的“人民性”、“社会性”,向外界展示。

人民的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早在四中公报出来之时,“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就被频频提及。现在决定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可算一大亮点,法律普及从娃娃抓起之论,相信会出现随后的官媒宣传中。此外,“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被视作一大亮点。

再说一点,决定最后,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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