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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科研部 | 来源:江苏省海州高级中学-www.jshzgz.cn | 时间:2016-12-26 | 浏览次数:143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教办师[2015]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及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学时认定、验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各级集中培训学时确认。各级培训机构要对年度培训项目进行审定学时,各委托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审验学时。省级及以上培训项目还需提醒学员进行网络问卷调查方可获得学时。

二、从严审定校本研修合格教师。各基层学校对照年度校本培训计划,认真考核教师的校本研修成果,未完成校本培训任务的教师要认真补课,从严把握,达到要求后方能给予学时。校本研修实行网络申报审批,各单位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校本研修的数据录入和学时审验工作。

三、认真组织“其他培训学时”认定工作。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指定专人完成学时录入工作。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强化组织与管理,督促所属学校紧扣时间节点,做好资料收集、审核备案等,确保2017年2月底前完成2016年度网络学时登记工作。

连云港市教师发展中心

2016.12.02

关于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

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培训机构:

    根据《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区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切实落实省教育厅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网上管理系统的作用,促进我市教师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连云港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连云港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条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

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

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

㈧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年底或次年初。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18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教研、科研、电教等有关处室和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第二部分学时认定

第十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一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学时,1门认定36学时。

第十二条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定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但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年均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

㈠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获奖者(第一、二作者),按级别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5学时、省级8学时、国家级10学时折算。独立出版专著当年可折算15学时;

㈡在课题结题通过当年,按照完成课题研究的级别,分别认定课题负责人(前5名核心成员)校本培训、县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15学时。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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