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培训机构:
根据《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区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切实落实省教育厅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网上管理系统的作用,促进我市教师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连云港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连云港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条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
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
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
㈧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年底或次年初。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18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教研、科研、电教等有关处室和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第二部分学时认定
第十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一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学时,1门认定36学时。
第十二条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定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但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年均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
㈠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获奖者(第一、二作者),按级别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5学时、省级8学时、国家级10学时折算。独立出版专著当年可折算15学时;
㈡在课题结题通过当年,按照完成课题研究的级别,分别认定课题负责人(前5名核心成员)校本培训、县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15学时。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㈢教师当年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前5名核心成员),按级别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每奖项按县级3学时、市级5学时、省级8学时、国家级15学时折算;
㈣在各级培训中,获评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的学时数。
第十三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㈠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学时。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每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㈡开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每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㈢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每次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㈡、㈢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五条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班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六条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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