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连云港市委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22日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设置岗位,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6.事业单位应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按需设岗。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2)规范设岗。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3)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
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8.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9.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0.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四、管理岗位设置
1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12.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4.相当于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相当于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相当于科级及科级以下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1个领导岗位层级。
15.管理岗位分为一至十个等级。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原则上设四至十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级至十级。
16.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规定确定。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18.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我市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核准。
20.全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首次设岗时的1:4.6:4.4逐步过渡到1:3:6。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21.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2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25.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七、特设岗位
26.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27.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正式实施后,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报批核准。
28.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八、岗位基本条件
29.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30.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2.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勤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技术工勤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勤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单位的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编制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方案,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及省制定的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行业(专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的主要依据。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须明确组织实施的步骤及各步骤的主要工作内容;岗位说明书须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流程、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
(4)广泛征询意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应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在本单位公示。
(6)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十、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1)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县(区)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增减机构编制的;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十一、岗位聘用
37.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但在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对事业单位现有在编人员,按照现聘职务(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现有在编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38.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现有在编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达到核准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再新聘用更高等级岗位。对少数超比例严重的单位,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人才的成长,可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进行调整。
39.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聘用工作人员,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拟在管理岗位及专业技术岗位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41.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2.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
43.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结合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44.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45.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聘用到专业技术三、五、六、八级岗位的。
46.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收认定。验收认定合格后,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十二、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47.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48.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9.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认真组织实施。
50.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51.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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